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农垦飞腾物流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24民初2605号之一

原告***,群众,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群众,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身份证号码:×××。

被告:***,群众,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黑龙江如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农垦飞腾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756519333XP。

法定代表人:赵某2,职务:总经理。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4-2号大庆服务外包产业园B4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322936645K。

负责人:马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对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农垦飞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腾物流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大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内2224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在本院认为部分已明确计算,并阐述,在判决结尾部分打印错误),应予补正。

(2019)内2224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第16页中“被告***、黑龙江农垦飞腾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23,789.75元”补正为“被告***、黑龙江农垦飞腾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22,229.75元”。

审判长车兵兵

人民陪审员支雪松

人民陪审员杨立丽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佳丽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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