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农垦飞腾物流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突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24民初2605号之一 原告***,群众,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群众,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身份证号码:×××。 被告:***,群众,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黑龙江如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农垦飞腾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756519333XP。 法定代表人:赵某2,职务:总经理。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4-2号大庆服务外包产业园B4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322936645K。 负责人:马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对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农垦飞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腾物流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大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内2224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在本院认为部分已明确计算,并阐述,在判决结尾部分打印错误),应予补正。 (2019)内2224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第16页中“被告***、黑龙江农垦飞腾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23,789.75元”补正为“被告***、黑龙江农垦飞腾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22,229.75元”。 审判长车兵兵 人民陪审员支雪松 人民陪审员杨立丽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佳丽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