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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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宿迁市国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偃师市教育体育局与被告宿迁市国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签的《合作办学协议书》; 二、被告宿迁市国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偃师市教育体育局租金85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0元,保全费4920元,保险费2640元,共计19860元,由被告宿迁市国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