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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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钟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8364.64元。 二、被告***为原告***垫付的2000元,由原告***在财保京山支公司赔付其损失后予以返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如自动履行判决,可将款项汇至下列账户,收款账户名:钟祥市人民法院,账号:18×××7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钟祥石城支行。) 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计290.5元,由原告***负担64.5元,被告***负担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账户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8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门海慧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