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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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城市聚鑫磷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城市聚鑫磷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2800元及利息(以1828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8月1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由原告***负担负担102元,被告***负担19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