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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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支行 上饶市立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新余市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支行与被告上饶市立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717179301号展《上饶银行贷款展期协议》; 二、被告上饶市立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自欠付之日起,以人民币5,100万元为本金,按照编号为00717179301号展《上饶银行贷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上饶市信州区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15、36号、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延伸段8号的抵押财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赣(2017)上饶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28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息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支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上饶市立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支行有权对被告新余市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南抱石大道742号的抵押财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赣(2017)新余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85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息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新余市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支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上饶市立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被告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饶市立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3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4,376元,由被告上饶市立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