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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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和***车损88200元、营运损失61653.6元; 二、驳回原告***、***、利辛县金信运输有限公司、利辛县金皖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55元(原告已预付)、公估费19872元,合计25327元,由原告***、***承担10130.8元,由被告***负担15196.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91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