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饶市三周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盛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饶市三周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饶市三周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自欠付之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若上饶市三周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江西盛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上饶市信州区(房产证号为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32号1-2-02房产(房产证号为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上饶市信州区钟灵路139号2幢A2-3、A1-3、A3-3、A4-3房产(房产证号为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等抵押财产(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上房2013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江西盛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原告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上饶市三周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饶市三周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37元,由被告上饶市三周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盛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