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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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封开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9687.6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500元,二共31187.6元给原告***。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2754.83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99.4元,减半收取799.7元,由原告***负担310.7元,被告***负担14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3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