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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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肇庆高新区珠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肇庆高新区珠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2637.72元及逾期缴纳上述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以2637.72元为本金,按照每天3‰的标准,从2019年12月26日起算至被告缴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之日止)。 如果被告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750元(原告均已预交),合共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