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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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经济损失114640.31元,由被告***赔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至法院专户,帐户名:当阳市人民法院;帐号:17×××59;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注明系某人支付(2019)鄂058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8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430元,原告***负担3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1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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