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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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721民初6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陈秋菊(***的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骆金琏(***的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三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张国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雪曼,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2020年2月24日15时30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程美然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施春丽 书记员许慧中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