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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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始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92826.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82元,按减半收取计1891元,由原告***负担883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1008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部分,由其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