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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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山支行借款本息315366.74元及2020年4月14日起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山支行违约金15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