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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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屠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汉中长城工具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03民初2811号 原告:漯河屠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新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晓、程平涛(实习),河南孙东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长城工具物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贞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漯河屠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长城工具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漯河屠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漯河屠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许凤梅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谢鹤馨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