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铜陵市金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市金保罗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铜陵市金保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款4239348.55元及利息(其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分别以代偿款69621.9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9日起开始计算,以代偿款76414.28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30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上述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分别以代偿款78112.37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0日起开始计算,以代偿款40152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0日起开始计算,并实际计算至上述代偿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铜陵市金保罗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费60228元,违约金423934.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及第二项付款义务中的违约金423934.8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了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经承担的金额,向被告铜陵市金保罗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了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经承担的金额,向被告铜陵市金保罗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832元,由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担3940元,被告铜陵市金保罗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438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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