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在商业机动车辆保险中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300000元及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险的范围内,向原告***、***赔付车辆损失保险金89763元。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清退,被告应在履行本判决时径行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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