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梅州市维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梅州市宝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
五华县林盛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除已支付的10000元外,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359048.4元(含被告梅州市宝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170000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49048.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2435.06元,减半收取计1217.5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负担1100元,由原告负担117.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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