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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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 山阴县禹恒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602执157号 山阴县禹恒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你与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602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山阴县禹恒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晋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朔州分行借款本金270万元及相应利息。 杨莉枝、郭俊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9188元,执行费30677元。 如未按期履行,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 开户名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 账号:04850001040005729 行号:103169085009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联系人:尚法官联系电话:0349-599055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