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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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294760.73元(账户:***,开户行:江苏省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10);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0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8120元,扣减被告***垫付的2000元,余款6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