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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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兴化市戴南镇董北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20.104万及逾期利息(其中,344.96万元自2018年7月4日起,215.6万元自2018年7月11日起,159.544万元2018年8月23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兴化市戴南镇董北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5万元; 三、被告江苏兴龙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益草堂石斛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民委员会、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经济合作社对被告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被告兴化市戴南镇董北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兴化市戴南镇董北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兴化市戴南镇董北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应向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代偿款本金159.554万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1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兴化市戴南镇董北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追偿; 六、如被告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坐落于兴化市北侧(不动产单元号321281034036GB01512F00010009)不动产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20.0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042元,由被告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兴化市戴南镇董北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江苏兴龙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益草堂石斛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民委员会、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经济合作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