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溪钢铁(集团)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溪钢铁(集团)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本溪市明山区盛达挖掘机租赁行挖掘机租赁费55428.88元; 二、被告本溪钢铁(集团)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本溪市明山区盛达挖掘机租赁行55428.88元的利息(从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本溪市明山区盛达挖掘机租赁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9元(原告本溪市明山区盛达挖掘机租赁行已预交),由原告本溪市明山区盛达挖掘机租赁行负担1563元、由被告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