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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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本溪金利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本溪金利物业有限公司拖欠的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1月14日的物业费共计1513.92元(包括:2015年物业费213.93元、2016年物业费427:86元、2017年物业费427.86元、2018年物业费427.86元、2019年物业费16.4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本溪金利物业有限公司拖欠的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1月4日的电梯费共计424.67元(包括:2015年电梯费60元、2016年电梯费120元、2017年电梯费120元、2018年电梯费120元、2019年电梯费4.6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本溪金利物业有限公司拖欠物业费及电梯费的滞纳金,均从欠费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2%的标准计算(共计欠费1938.59元,其中273.93元的滞纳金从2015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47.86元的滞纳金从2016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47.86元的滞纳金从2017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47.86元的滞纳金从2018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1.08元的滞纳金从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本溪金利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本溪金利物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