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阜新清兴皮革产业基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蓬勃商贸有限公司 阜新澳得利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新澳德利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阜新清兴皮革产业基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共计12804920元; 二、阜新蓬勃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29.52元由被告阜新澳德利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