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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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工程款1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