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方生态环境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姚家房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36,133.0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61元,减半收取6,580.5元,由被告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姚家房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