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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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 东台东翔置业有限公司 东台市华盛物业有限公司 江苏德东电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台东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744777元及利息(以744777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9元,被告东台东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389(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