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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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啸啸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秦旭服饰有限公司 上海林洁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秦旭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啸啸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自2019年11月1日起予以解除; 二、被告上海啸啸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秦旭服饰有限公司货款211,995.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1,995.65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自2019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三、被告上海啸啸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秦旭服饰有限公司店铺租金3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自2019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确定的被告上海啸啸贸易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反诉被告上海秦旭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上海啸啸贸易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 六、反诉被告上海秦旭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上海啸啸贸易有限公司授权费100,000元; 七、反诉被告上海秦旭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啸啸贸易有限公司退换货款16,546.65元; 八、驳回原告上海秦旭服饰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九、驳回反诉原告上海啸啸贸易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4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222.5元,由原告上海秦旭服饰有限公司负担939.5元,由被告上海啸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28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384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啸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097.2元,由反诉被告上海秦旭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28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