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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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8)桂0325民初979号民事判决第七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8)桂0325民初97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损失1891.725元;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损失1983.705元;

五、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支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损失1983.705元;

六、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损失1983.705元;

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赔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损失551.88元;

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信昌宝物流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1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公司负担11元、被上诉人***负担4元、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支公司负担10元、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负担10元、被上诉人***、***、***、***负担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已预交5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公司已预交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1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公司负担50元、被上诉人***、***、***、***负担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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