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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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8)桂0325民初376号民事判决第七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8)桂0325民初37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损失29964元;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损失109318.8元;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损失109318.8元; 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支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损失109318.8元; 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赔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损失446128.8元; 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信昌宝物流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58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负担573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负担2089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公司负担2089元、被上诉人***、***负担3424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支公司负担2089元、被上诉人***、***、***、***负担71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11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已预交724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已预交249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公司已预交407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37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负担2495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公司负担4076元、被上诉人***、***、***、***负担70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