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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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8)桂0325民初37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损失3374.35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损失21194.08元;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宝娣经济损失21194.08元; 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支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损失21194.08元; 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赔偿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损失17819.73元; 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赔偿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损失106918.38元; 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信昌宝物流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284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1471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负担67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负担422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公司负担422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支公司负担422元、被上诉人***、***、***、***负担2100元、被上诉人***负担3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39元(上诉人***已预交528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已预交5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已预交5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公司已预交50元),由上诉人***负担1471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负担68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负担472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公司负担472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支公司负担422元、被上诉人***、***、***、***负担2154元、被上诉人***负担3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