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行 甘肃天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甘肃省天渊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甘肃省天渊建材有限公司向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行返还借款本金9660000元,支付利息284194.37元(计算至2019年8月13日),合计9944194.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行有权对***、***所有的位于平川区XXXX商铺(不动产权证号码:平房权证转移字第XXX、平房权证转移字第P000XXX号,总面积148.5㎡)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3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行有权对甘肃省天渊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22套粉煤灰机器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行有权对甘肃省天渊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全新日立牌XXX挖掘机一台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行有权对***持有的甘肃省天渊建材有限公司5000万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及甘肃天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甘肃天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甘肃省天渊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10元,减半收取40705元,由甘肃省天渊建材有限公司、***、***、甘肃天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