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0504.24元及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手续费等15557.50元,合计86061.74元(至2020年4月30日止)。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从2020年5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新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有关规定计算)。 三、上述给付义务均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76元,财保费970元,合计19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