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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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乳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损失12337.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损失10337.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损失2000元; 四、驳回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209元,由被告***负担1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负担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