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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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圣石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桂林市宏远能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305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 负责人:卢丽萍。 被执行人:桂林圣石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桂林市宏远能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星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唐小慧、梁宏强、唐慧林共同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南巷12号万正?西区国际24栋2-7、8-01号房屋,因该房屋已设定抵押债权,且该房系被执行人***与三案外人共同所有,不益拍卖。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桂C×××××汽车一辆,但车辆下落不明。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杭德冰 审判员 朱 捷 审判员 周穆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青蓝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