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无效; 二、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购房款400,063元,并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