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龙潭营销服务部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吉县龙丰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永吉县龙丰粮业有限公司在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位于永吉县口前镇吉华路925号)、账号×××的存款1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农行(永吉城东支行)、账号为×××的存款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建行(吉林市松江支行)、账号为×××的存款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号奥迪越野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一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永吉县口前镇平安家园5号楼3单元301室(房权证号1-32010)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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