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
桦甸市桦源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吉林市隆诚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上佳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桦甸市丰诚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吉林市上佳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欠款本金5,500,000.00元及罚息(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有权对***、***持有的吉林市隆诚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在破产程序中已取得清偿的部分债权,应从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予以扣除;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84.57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65,684.57元,由吉林市上佳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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