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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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行贷款本金499,477.93元、利息53,180.12元,本息合计552,658.0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21日,以后利息按照年利率9.7875%给付至贷款清偿之日止); 二、如***、***逾期未偿还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行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息,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行有权对***提供的抵押房屋在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房屋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路吉炭住宅小区15号楼4单元4-5层2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吉(2017)吉林市不动产证明第0055395号]; 三、驳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3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