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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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百色开发投资集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本金19,175,531元; 二、由被告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本金19,175,531元。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支付责任; 三、由被告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第一期工程款付款本金6,395,992.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5年基准年利率从2014年10月30日起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支付责任; 四、由被告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第二期工程款付款本金5,619,219.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5年贷款基准年利率从2015年10月30日起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支付责任; 五、由被告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第三期工程款付本金7,160,319.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5年贷款基准年利率从2016年10月30日起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支付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案件受理费158450元,减半收取79225元,由被告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