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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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中汽联合汽车零部件(昆山)国际贸易园有限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汽联合汽车零部件(昆山)国际贸易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保函赔付本金87380265.27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保函赔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中汽联合汽车零部件(昆山)国际贸易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保函手续费9314022.2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付保函手续费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 三、中汽联合汽车零部件(昆山)国际贸易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14万元; 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有权对中汽联合汽车零部件(昆山)国际贸易园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昆山市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昆国用2012第1:昆国用2012第**得价款在2.16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对中汽联合汽车零部件(昆山)国际贸易园有限公司的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汽联合汽车零部件(昆山)国际贸易园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9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0971元,由被告中汽昆山公司、华阳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