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赔偿给原告***、***726162.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返还给被告***508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可汇入当事人制定账号或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4元,由原告***、***负担2元;由被告***负担214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可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或由保险公司在履行款中一并结算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5-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