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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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十堰市太和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6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9134.02元。两项合计109134.02元,其中保险人安康中心支公司垫付款30000元从中扣减后,被告***垫付款64215.48元,直接赔付给***。余款14918.54元,赔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