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楚雄兴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建材租赁门市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武汉建材租赁门市部与楚雄兴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的《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自2019年5月28日解除。 四、驳回武汉建材租赁门市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62元,由楚雄兴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340元,武汉建材租赁门市部负担6,22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武汉建材租赁门市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