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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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水富支行 云南华鑫商贸有限公司 水富县德泓商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水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水富支行借款本金3842653.19元及截止2020年2月24日的欠息326139.30元,并自2020年2月25日起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水富支行律师代理费136800元; 三、如被告***不能清偿上述一、二项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水富支行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云南省水富市)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水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62元,由被告***、***共同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