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怡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巧家众宇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民抗14号

抗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务农,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怡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巧家众宇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修贵,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巧家县药山镇人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杨柏明,镇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云南怡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巧家众宇开发有限公司、巧家县药山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6民终108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及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云检民(行)监[2018]5300000017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洪一军

审判员王静

审判员唐美泉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达艳娇

裁判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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