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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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云南怡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巧家众宇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民抗14号 抗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务农,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怡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巧家众宇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修贵,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巧家县药山镇人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杨柏明,镇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云南怡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巧家众宇开发有限公司、巧家县药山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6民终108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及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云检民(行)监[2018]5300000017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洪一军 审判员王静 审判员唐美泉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达艳娇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