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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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通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105.1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56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84元。由原告***负担807元,被告北海市通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77元。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属被告北海市通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