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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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楚雄州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项下经济损失595.75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损失88127.95元,合计88723.70元,扣除已垫付的52000元,实际还应赔偿36723.70元; 二、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项经济损失9404.25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损失21872.05元,合计31276.30元; 三、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 四、由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项下经济损失2991.2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损失175367.20元,合计178358.40元,扣除已垫付的1879.11元,实际还应赔偿176479.29元; 五、由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项下经济损失47218.48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损失43523.54元,合计90742.02元,扣除已垫付的5782.85元,实际还应赔偿84959.17元; 六、由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650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6元,由原告***负担1744.50元,由被告***负担58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