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铜川市双鑫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琦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3788号 原告:铜川市双鑫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小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美玲,陕西融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琦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冉军。 原告铜川市双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琦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并告知铜川市双鑫建材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铜川市双鑫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 本案按铜川市双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道云 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宫献珍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