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卡号为625**********888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935.03元,利息9560.88元,手续费162元,合计29657.91元及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9935.03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有关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33元、保全费327元,合计611.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负担22.06元(其中受理费10.06元、保全费12元),被告***负担589.27元(其中受理费274.27元、保全费31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589.2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589.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