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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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5281民初22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7。 负责人:苏培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芸,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浩,该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440************017。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445************047。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445************026。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肖斌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洪琦 书记员高秀佳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